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请您在参与期权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从年龄特征、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期权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本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中期权经营机构和结算参与人均指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般风险事项
(一) 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 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期权经营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 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四) 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客户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客户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客户投资获利的保证??突вΩ葑陨砼卸献龀鐾蹲示龆?,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 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客户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客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客户的交易权限级别,个人客户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如个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调整为C1(最低级别)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限制个人客户的交易权限、拒绝委托或终止经纪关系。
(六) 客户在与期权经营机构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期权经营机构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客户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客户的交易权限??突г诳碧峁┑钠渌畔⒎⑸涓保灿笆毕蚱谌ň垢?。如因客户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二、交易风险事项
(七) 期权合约标的由上交所和深交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上交所、深交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八) 客户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客户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客户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客户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九) 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十) 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十一) 客户应关注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的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十二) 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交所、深交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十三) 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上交所、深交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十四) 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上交所、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上交所、深交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突У某植至砍娑ㄏ薅畹?,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五) 客户应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十六) 客户应关注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头寸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 1 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上交所、深交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 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十七) 客户应关注构建组合策略后,如需进行成份合约平仓,需先提交解除组合策略指令后再对单个成份合约进行平仓。在提出解除组合策略指令时,其保证金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组合策略解除后每个成分合约所需要的保证金,否则将导致解除组合策略指令无效。
(十八) 客户应关注对于认购牛市价差策略、认沽牛市价差策略、认购熊市价差策略、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等组合策略,期权经营机构将于其成分合约到期日前第三个交易日终开始按照解除组合后应收保证金水平向甲方收取维持保证金,客户应当按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账户资金,否则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就不足部分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十九) 上交所、深交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客户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三、结算风险事项
(二十) 资金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异。客户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的证券保证金,将统一存放在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中,作为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二十一) 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代客户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二十二) 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客户未履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客户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结算参与人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客户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结算参与人(或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交收违约而导致客户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二十三) 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客户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 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客户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二十四) 如果客户的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如果由此导致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客户承担。
(二十五) 无论客户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该客户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二十六) 在期权交易时,期权合约及备兑证券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
对于上交所股票期权,在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存在因日终没有足额备兑证券导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在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备兑证券还将被提前用于已到期合约义务仓的行权交割。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间,因司法执行、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客户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对于深交所股票期权,在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的,客户将面临备兑不足部分在当日日终被转普通仓,并需要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二十七) 客户如使用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作为备兑证券,如行权结算时尚未上市的,将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客户须及时补足,否则将面临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不足的风险。
(二十八) 在期权交易时,如果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违约金等。
四、行权风险事项
(二十九) 客户应关注期权买方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上交所、深交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三十) 客户应当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
(三十一) 期权行权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在出现结算参与人未能完成向中国结算的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义务、期权合约行权日或行权日次一交易日合约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形以及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期权行权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客户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三十二) 客户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将面临按照上交所、深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则存在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三十三) 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三十四) 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三十五) 当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上交所、深交所有权将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蛑罩股鲜星白詈蠼?/span>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该日到期并行权。
(三十六) 客户应关注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通过该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交割??突а苌泛显颊?/span>户内存在未平仓合约或清算交收责任尚未了结前,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户及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将受到限制。
五、其他风险事项
(三十七) 客户应关注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市场操纵等异常情况影响期权业务正常进行, 或者客户违反期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国结算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客户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十八)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期权合约条款、结算价格、涨跌停价格、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保证金标准以及与期权合约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三十九) 客户应关注期权业务可能面临各种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上交所、深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因电力、通讯失效、技术系统故障或重大差错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情形。
(四十) 利用互联网进行期权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受到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由于客户未充分了解期权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客户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权经营机构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客户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客户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四十一) 客户应关注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以及期权经营机构发布的公告、通知以及其他形式的提醒,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交易相关业务规则、保证金标准、证券保证金范围及折算率、持仓限额等方面的调整和变化。
(四十二) 客户应关注期权业务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作出重大调整或者终止该业务
(四十三) 特别风险:
1.因上述特殊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甚至可能直接导致投资者本金的损失;
2.因上述特别风险的存在,可能直接导致投资者超过原始本金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义务方持仓出现不利变动导致保证金不足或者义务方被指派行权造成的损失,如果担保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的,投资者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被本公司追索债务的风险;
3.本公司可能发生业务或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或者原始本金发生亏损;
4.本公司可能发生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而存在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1)本公司可能由于所处市场、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公司的股份被暂停转让或终止转让;
(2)本公司可能因政策风险或自身因素导致暂?;蛑罩箍构善逼谌ㄒ滴瘢?/span>
(3)本公司可能发生经营情况恶化或财务状况变化;
(4)本公司可能发生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等情况。
5.请投资者特别注意与本公司签署《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开户文本》中约定的限制投资者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特别提醒您注意,我司出具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意见不代表对股票期权业务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7.本公司有权对您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适当性进行核查,如发现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的情形、不符合本公司对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办理股票期权交易权限;对于已经开通权限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客户开仓和出金指令,采取进一步限制客户的交易权限或暂停、取消股票期权交易权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8.由于股票期权教育具备杠杆性、跨期性、高风险性等特有风险,潜在损失成倍放大,可能直接导致您超过原始本金,特别提醒您不要将日常家庭生活、养老、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和结婚、买房等资金,甚至借贷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业务。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风险和损失,投资者确认向本公司申请开通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权限,由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的规定和《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开户文本》的约定提供服务。
投资者须知
一、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申请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投资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现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已经开立上交所股票期权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可在其开立上交所股票期权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期权经营机构,通过见证开户、网上开户等方式开立深交所股票期权衍生品合约账户。
法人、特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开户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三、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权交易风险
投资者应知晓从事期权交易具有风险。投资者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二)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做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权交易。全权委托指期权经营机构代投资者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投资者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者代理人是基于投资者的授权,代理投资者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权保证金的安全,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权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期权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投资者在期权经营机构登记的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和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之间转账办理。
(六)知晓期权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投资者知晓其期权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为:(www.sipf.com.cn)或者(www.cfmmc.com)(二者选其一)。
(七)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进行查询。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密码及其他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操作,投资者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经期权经营机构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权经营机构有权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投资者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资者承担。
(十)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公司的有关规定
(/)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权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公司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公司不得代理投资者进行期权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公司、投资者收付期权保证金,不得代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投资者开展期权交易的合约及保证金账户进行期权交易,不得代投资者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投资者从事期权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一)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权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期权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投资者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行业自律机构的业务规则的各项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